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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华律师 李清华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AMAC基金和SAC证券从业资格,熟悉国家相关财税政策,现任街道及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公司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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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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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中法定解除

一、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定解除事项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解除权如何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期限及法律规定如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股权转让协议中违约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解除权?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最后,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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